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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简小军

“彩礼新规”2月1日起施行 湖北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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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7 07: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彩礼新规”2月1日起施行 湖北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结婚半月就分居 彩礼依规全部退

法院调解 仙桃法院供图

绘图/刘阳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沈法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新规”)已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多家法院近日发布适用新规定审理的案件,妥善处理彩礼返还纠纷。
订婚后共同生活几个月
经调解现金彩礼退一半
张某(男)与阮某(女)于2023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23年10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订婚仪式,订婚仪式上张某交给阮某彩礼10万元及三金。
订婚后,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由张某负担生活开支。后因琐事二人发生争吵,无法调和,二人协议和平分手,但怎么退彩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要求阮某退还全部彩礼,并支付共同支出的一半,阮某则认为自己与男方同居生活几个月,其间怀孕后又流产,身体遭受创伤,故彩礼只愿意退还5万元及三金,因生活支出系共同支出,不应返还。
因双方未达成统一意见,男方向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南林人民法庭提起诉讼。法庭收到诉状后,与被告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在人民调解员的前期充分沟通后,双方当事人来到法庭进行调解。
法官依据“彩礼新规”现场释法明理,二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阮某返还彩礼5万元及三金,阮某现场履行完毕,后经二人申请,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夫妻结婚半月就分居
20余万元彩礼全部退
夫妻婚后生活不足半月,女方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可男方给付的20余万元彩礼该怎么办呢?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适用“彩礼新规”,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返还彩礼203800元。
2022年,李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恋爱期间,李某多次向张某转账、发红包,以增进双方感情。结婚前,李某向张某给付现金彩礼15万元,并为张某购买“三金”。
婚后,双方争吵不断,一起生活不足半月便分开居住。2024年2月,张某以“三观不合、性格不合”为由,向仙桃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共计20余万元。
受理该案后,仙桃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经了解,李某、张某婚后生活不足半月便开始分居,双方就彩礼数额及退还事宜争议较大。办案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线上+线下”及“背靠背”调解,并就“彩礼新规”的内容向双方当事人随堂普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明理。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当庭返还李某彩礼款及茶钱165000元、红包及“三金”价值38800元,共计返还203800元。
恋爱请客送物有花销
这是生活支出可不退
近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夫妻离婚后彩礼纠纷案,这是该法院依法适用“彩礼新规”办结的首起案件。
2018年7月,曾某(男)与张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曾某及其父母给付张某某现金3.52万元、价值2.55万元金首饰、价值3000元手表。
2021年6月8日,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某返还曾某彩礼6万元。张某某于2021年6月28日返还1.5万元后,余款一直拖着。曾某多次催讨余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某返还余款4.5万元和其他支出1万元,合计5.5万元。
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承办法官与双方沟通并多次调查核实,了解到曾某家家庭收入较低,二人共同生活仅一个多月,张某某婚后常年离家外出。
庭审中,围绕“应返还的彩礼数额”,双方展开了争辩。
曾某认为,其为张某某购买生日礼物、节日转账、请吃饭以及其亲属给张某某“见面礼”等开支,价值1万元,也应当算作彩礼。张某某则称,上述情形均是曾某及其亲属平常自愿出的钱,不属于结婚彩礼。
承办法官依据“彩礼新规”,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和曾某家庭经济情况、曾某及亲属为张某某开支的情形和数额等情况释法析理,最终,曾某主动放弃了不符合彩礼新规的1万元诉请,双方在法庭支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当庭通过微信转账向曾某退还彩礼款1万元,并达成后续分期还款计划。
【法官释法】
如何判断哪些钱属于彩礼
2月1日施行的“彩礼新规”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办案法官介绍,能够要求退还的款项必须是彩礼。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但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案涉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同时结合当地经济水平,曾某所给付的彩礼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了曾某较重的家庭负担,张某某应当依法返还。但曾某为张某某购买生日礼物、节日转账等属于在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请吃饭等属于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亲属给张某某“见面礼”等属于价值不大的财物,均不属于彩礼范畴,依法可不予返还。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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