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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推动荆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1.鼓励文体旅游企业“入库纳统”。对新增申报纳入统计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含市内其他企业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文体旅游服务企业发展壮大。对从事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业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3.鼓励经营主体投资建设文体旅游项目。对一次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体旅游项目(旅游地产项目除外),按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文体旅游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新增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重点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4.支持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对新建旅游引导标识的投资主体,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并评为A级旅游厕所的投资主体,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编制乡村旅游规划,规划方案经评审合格,并按照规划方案建设完成后,按规划编制实际支出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支持文体旅游智慧化建设。对文体旅游企业进行智慧景区、智慧场馆建设,或实施其他智能化提升项目,年度新增投资达1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举办赛事活动
6.支持文化体育“ 旅游”融合发展。推动文化活动、体育赛事与旅游活动一体谋划、一体开展,对经营主体在我市举办的戏剧节、音乐节、艺术节、动漫节、演唱会等大型文化活动,和“跟着赛事去旅行”品牌体育赛事,吸引参赛人员、观众、游客达到3000人次、5000人次、10000人次以上的(其中市外参赛人员、观众、游客占比达到30%以上,人次数量通过智慧文旅服务平台在指定时段和区域范围内进行统计),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活动赛事不予补贴。对具有较大影响力、有利于展示荆门形象的重大活动赛事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7.支持打造“一县一品”运动品牌。对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一县一品”品牌体育赛事活动,根据赛事级别、赛程安排、参赛运动员和观众数量,给予赛事活动经费30%—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旅行社引客入荆
8.高铁(动车)团队奖励。对一次性组织市外200人以上团队乘坐高铁(动车)来荆旅游,在本市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3处及以上经营性A级景区(3A级以上,且至少1处为4A级及以上景区)的旅行社,按每个团队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限当年前50个团队)。
9.自驾游团队奖励。对一次性组织30台以上市外自驾小车(7座及以下,每台小车不少于3人)来荆旅游,在本市住宿1晚及以上,游览2处及以上经营性A级景区(3A级以上,且至少1处为4A级及以上景区)的本地旅行社,按每台车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限当年前50个团队)。
10.年度引客总量排名奖励。对组织市外团队游客来荆旅游,在本市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3处及以上经营性A级景区(3A级以上,且至少1处为4A级及以上景区),游客年累计人数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根据年度引客总量排名进行奖补。其中,前3名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4至10名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的游客数量与高铁(动车)团队和自驾游团队游客数量不重复计算。
五、支持民宿产业发展
11.鼓励旅游民宿进行专业规划设计。对新建或改建提升的旅游民宿,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规划设计,设计方案经评审合格,并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完成后,根据建筑面积按100元/m2的标准,给予民宿规划设计补贴。每家民宿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规划设计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投资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民宿或民宿综合体,按实际规划设计费用的6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2.鼓励发展民宿集群。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闲置农房(宅基地)进行统一流转用于旅游民宿开发建设。对落地3家及以上等级旅游民宿或发展10户以上连片规模的旅游民宿村落,连续3年每年给予村集体10万元的奖励,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3.鼓励经营主体统筹建设运营旅游民宿。单个经营主体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或整体(片)开发历史文化村落、景区村、旅游资源重点村,集聚发展中高端民宿的,对于已落地建成、获评等级旅游民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文体旅游品牌创建
14.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5A、4A级景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文旅名县、旅游名镇、旅游名村、旅游休闲街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省文化产业品牌的文化企业(含“湖北省文化企业十强”“湖北省十大文化产业品牌”“湖北省十大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5C(星)、4C(星)、3C(星)级的自驾车旅居车房车营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在荆工作2年以上的导游(讲解员),通过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注册,在执业升级考试中新获得高级、中级导游资格证书的,自取得资格证书次月起,3年内通过所属旅行社或A级景区给予其每月1000元、300元的从业补助。新获得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予优秀导游(讲解员)荣誉称号的,自取得荣誉称号次月起,3年内通过所属旅行社或A级景区给予其每月500元、200元的从业补助。
七、支持宣传推广活动
19.支持举办旅游节庆活动。对A级景区举办主题营销活动给予补贴,单个主题活动投入1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入资金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0.支持开展形象广告宣传。对经营主体利用非财政资金在国家级、省级主流媒体,以及高速公路、高铁、机场、商圈等平台,投放我市文旅形象广告、旅游产品广告(需加注全市文旅形象标识),单次投入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奖励,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1.鼓励推广荆门旅游产品。对旅行社、景区、涉旅行业协会等经营主体利用非财政资金在荆门域外客源地举办荆门文旅推介会(或产品推介会),或组织外地旅行社和媒体(含新媒体)来荆踩线活动,单次投入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奖励,推介会和踩线活动奖励全年限额各50万元,奖完为止。
22.鼓励开展网络媒体营销。对以荆门市文化旅游体育资源为创作内容,在相关新媒体平台发布荆门文旅宣传、旅游攻略等文章,并在网络上形成正面热点新闻的国内新媒体作者(含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同一媒体账号全年获奖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其中,微信公众号单个作品阅读量达到3万次、8万次以上的,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微信视频号单个作品转发量或点赞量达到1万次、3万次以上的,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抖音、快手单个作品点赞量达到2万次、5万次以上的,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微博单个作品阅读量达到10万次(且评论量达到1000次)、50万次(且评论量达到3000次)以上的,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小红书单个作品点赞量达到1万次、3万次以上的,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以上奖励在同一类型平台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不重复奖励。
八、支持文创精品生产
23.支持文艺作品冲刺奖项。对获得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大型文艺作品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小型文艺作品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文华剧目奖和楚天文华剧目奖的大型文艺作品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小型作品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屈原文艺奖的大型文艺作品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小型作品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加强旅游商品创意设计,鼓励企业设计生产具有荆门特色的旅游商品,对在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全国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全省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措施涉及奖补资金,第7、8、9、10、14、15、16、20、21、22条由市级财政承担,第17、18条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余条款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500万元。各县(市、区)要将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中,京山市、钟祥市不低于1500万元,其他县(区)不低于500万元。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9、10条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条款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1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同时废止。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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